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科技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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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的简介
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内容规定: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年的时候,科技部修改了科技进步法,即便科研项目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可以结题。当时这一法案被冠以 “宽容失败”[注],引发了人们在包括 Science 和 Nature 在内的专业媒体上的讨论。
科技进步法第二次修订时间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2021年第二次修订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于1993年7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到目前为止总共经历过两次修订。1993年7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一部堪称中国科学技术领域基本法的法律。
政策性规范是纲领性规范,是其他规范(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依据,也是法律贯彻实施的指南。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
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内容规定: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 本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四项现代化深度融合提升,共同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走向繁荣富强。理论提出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四个现代化。